专利申请及管理工作流程
根据《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为了便于发明人办理申请专利有关事项,特将有关中山大学申请专利的办事程序说明如下:
1. 项目确定申请专利的,先写好技术说明材料。
2.由项目负责人(发明人)联系专利代理机构(不清楚的可咨询科研院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并与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委托代理事项(需由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专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审核“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下方的甲方(委托方)代表处签名。
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及专利申请批准后办理授权登记手续的费用及授权后的年费等)由项目经费支付。
3. 发明人到科研院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办理“委托代理合同”、“专利代理委托书”、“广州市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等文件的审核、盖章及项目登记手续。
同时应提交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所属单位审核盖章的《中山大学申请专利报告表》(附件1)和《专利基金申请表》(附件2)。
4. 申请专利后,发明人应备齐“专利申请备案材料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于申请日起60天内送交科研院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并领取(校内转帐)相应的专利申请资助费。发明的专利申请资助费金额为:以中山大学为申请人独立申请的,为申请费和审查费总额1070元;中山大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的,为1070×70%≈750元,不是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的,为1070×30%≈320元。实用新型的资助费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一次性支付。
5. 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后,发明人应于授权日起30天内向科研院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和专利证书原件归档,即可领取(校内转帐)专利授权资助费。
发明人应将专利授权资助经费用于该专利权的维持,从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放弃该专利权的维持。
6. 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发明人应将相应的文件复印件一份交科研院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7. 专利授权后因不交年费或其它原因而权利终止的,发明人应将“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交科研院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科研院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山楼112室;电话:84111399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