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个人和企业
二、办理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问题。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所需材料
(一)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导出数据压缩包(请发送至广州科技服务业协会邮箱[email protected]或拷贝U盘提交)。
(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打印并盖章《科技成果登记表》(原件一份)。
(三)已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提供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非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请提供以下材料:
1、成果评价证明(复印件一份)
基础理论成果: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应用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价证明。
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价证书。
2、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复印件一份)。
3、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或验证材料等(复印件一份)。
4、第三方应用证明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3家单位以上纸质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完成人员名单:按成果贡献大小排序并本人签名,加盖公章 (原件一份)。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第三方应用证明、效益证明以及评价证明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四、系统下载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8.0下载://www.tech110.net/

五、窗口流程
(一)在国家科技成果网下载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盖章。
(二)向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登记。
六、网上流程
(一)登录国家成果登记网下载并安装系统
(二)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填写完整科技成果信息
(三)选择数据导出,生成数据压缩包。
(四)将数据压缩包发送至邮箱或拷贝U盘现场提交。
七、办理流程图

八、办理时限
(一)登记机构在网上收到成果完成单位提交的成果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登记机构在收到书面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登记单位修改或不予登记。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九、办事窗口
(一)窗口名称
广州科技服务业协会
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资料受理窗口
(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37号605室
联系电话:020-83491782
(四)交通指引
公交:可乘坐36、66、189、278、810、864路至童心南站下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5号线小北路D出口步行约800米。
十、收费标准
免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四)《广州市科技奖励办法》(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127号)。
十三、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